经济不景气,商家们不是找新财源,就是开始裁员。有些商家也另寻生意管道,有些则翻旧账寻找一丝希望。
在大马,普遍行商都是会在发票(invoice)或者下单时候注明欠款付清的期限,通常都是为期30天清还欠款。打个比方,商家甲在开了发票,货品也出了,30天也过了,商家乙也没有还钱。这就给予了商家甲提出诉讼的理由并向商家乙追讨回那笔欠款。
在大马1953年限制法令(LimitationAct 1953) 里,任何基于合同衍生的诉讼,需要在6年的时间限制里,对抵触方提出诉讼。
也就是说,商家甲在第31天就能对商家乙追讨欠款,不过需要在6年内提出诉讼。当这个时间点过了,你就无权追讨回你的欠款。这就是烂账的由来,拖得很久、收不回来的账。在法律观点来看,这是合理的期限。债务人确实背负了法律责任,可是追债人却迟迟不来跟他追讨,这样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永无止尽。限制法令可以说是用来惩罚追债人的怠慢,也在同一时间给债务人重新洗牌的机会。
那是不是真的没有办法追讨回了呢?当商家们遇到这种情况,不妨考虑发出信函提醒对方。当对方回复并承认这笔债务或要求分期付款或清还了一部分的债务,那时间限制将会重新启动,追债人也可以从最后一次清还的日期重新向债务人追讨欠款,为期6年。不过,这只是一个视乎债务人的反应才能换来的机会,不是长远的方案。就算提出诉讼,虽然时间限制重新启动,律师们也需要解释为何债务拖了那么久才开始追讨,也会有追不回欠款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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