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开讲 | 谢瑞意律师·何谓马来西亚宣誓官

1.简介

司法程序中的宣誓概念其实是源自古老的神判概念,随着时代的发展,现今的宣誓成为一个法规的概念。

马来西亚如同大多数的共和国,口头和书面证词都必须宣誓过。尽管有一些例外的情况,比如未成年小孩的证词是可以免宣誓的。

此外,马来西亚宣誓过的书面证词也很常用于其他的行政目的,比如移民局或内政部。

2.宣誓官的委任

在马来西亚,首席大法官(Chief Justice)可任命一个人成为宣誓官。制定他们的权限、行为、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宣誓官有关的规则。

3.宣誓官的职责是什么?

一般来说,宣誓官被授予管理书面证词(affidavits)的宣誓和接收法定声明(Statutory Declarations)的权力。

4. 宣誓官职权限制

(a)例如核证副本文件(也称为CTC文件)不在宣誓官的规定权力范围内。但这可由执业律师来执行。

(b)基本上,宣誓官必须确保宣誓人理解文件的语言和内容。

(c)最重要的是,在行使权力时,宣誓官若怀疑任何欺骗、欺诈或任何其他非法行为时,可拒绝其服务。

(d)最后,宣誓官也应该在存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拒绝其服务。

总之,宣誓管官职虽小,但在司法程序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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